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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按照《萨宾斯法案》和建立内控制度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爱岗敬业、优质高效
  第三条 热爱中国网通,关心企业效益,主动献计献策。服从全局利益,维护企业声誉,爱岗敬业,克己奉公。
  第四条 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质量,优化办事程序,讲求办事效率,发扬中国网通优良传统,争创一流服务水平。
    第五条 勤勉敬业,不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六条 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第七条 诚实守信是公司与客户、股东和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所有员工都应该遵守。
  第八条 员工对公司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存在欺骗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九条 应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公司其他员工。
  (一)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护客户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依法依规处理与销售相关的佣金、折扣、授信、补贴和回扣等,禁止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方法与客户建立商业关系。
  (二)应公平对待供应商,提供其公平参与招投标的机会,在与供应商进行商业交往时,禁止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尊重供应商公司文化的同时,按照商业礼仪对待供应商及其商业代表。
  (三)与其他运营商精诚合作,互利互惠,禁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规定的行为,特别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设置障碍,干扰、阻碍通信网间互联互通。
  (四)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对方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个人隐私,禁止任何形式的骚扰和造成胁迫性或敌对性工作环境的行为,应发扬团队合作精神,树立全局意识,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遵纪守法、约束业外活动

  第十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上市及注册地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员工从事各种非本职岗位的业外活动,应遵纪守法,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司及个人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与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十三条 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所,避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十四条 员工参加有助于社会及单位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司权威、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第十五条 员工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需遵照<<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本职工作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二)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十七条 不得借工作影响力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有任何非法收入;
(二)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谋取个人利益;
(三)与公司竞争者建立或保持间接或直接投资、雇佣等关系;
(四)自营、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业务的活动;
(五)以亲属名义从事(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投资活动;
(六)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状况、业务数据等资料、信息。
  第十九条 不得泄露与业务或职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成果。凡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员工对通过职务行为或其他渠道获悉公司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保密信息,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树立保密意识,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消息的传播。
  第二十二条 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妥善保管机密文件及资料。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复印,未经特许,不得带出公司;无需保留时, 必须销毁。
  第二十三条 员工如有来访客人,须登记后由被访员工本人陪同进入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作出任何性质的巡视、勘察等。
  第二十四条 如因泄漏公司机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公司将依照有关程序进行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义务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公司决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的信息披露由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归口负责,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办法、方式、内容和标准,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许可,员工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披露或发表任何尚未公开的公司信息,不得擅自以公司员工身份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公开披露或发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个人评论和看法。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披露信息负有主管或监督职责或对公司业务、财务、业绩及预测等信息的公开披露负有主管或监督职责的员工,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公司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和分析拟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二十九条 所有员工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司《中国网通集团信息质量保证与问责管理若干规定》,恪尽职守,不得隐瞒相关问题与缺陷;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事实的信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事实的信息。

第七章 以企为家、节约成本

  第三十条 员工应树立以企业为家的观念,爱护一切办公设施和公司资产,保持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按照公司的着装管理规定着装,更好地为公司内外部客户提供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十二条 员工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消除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牢固树立节约成本和杜绝铺张浪费的意识,想方设法减少损耗,节省各种费用。
  
第八章 报告及举报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是公司接受员工违反本道德准则行为举报的专门机构。
  第三十五条 组织或员工在掌握他人出现违反本准则相关规定后,应向本级监察部门报告,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监察部门应报请公司管理层给予违反道德准则的员工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具体执行时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如职工的上述行为,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上市及注册地的现行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交监管部门和法律机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被举报员工与监察部门或公司管理层有利害关系的,监察部门或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应当采取回避政策。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对举报员工打击报复。
  
第九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新员工入职时,应在岗前培训中提供职业道德准则,组织新员工认真学习,并签署《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承诺书》(附件)。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员工学习职业道德准则一次,确保员工能够清楚了解职业道德准则内容,遵守公司道德准则规范,做好培训记录。
  第四十条 各公司、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年度绩效考核时,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做为考核项目之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是规范员工职业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此外,员工还应遵守国家政策、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内部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承诺书”应做为员工劳动合同附件,新签、续签、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并签署。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由各级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